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在因地制宜的方针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原则上应在2012年年底前出台。
这个《意见》,就是传闻已久的“异地高考方案”。这是国家对解决异地高考问题的原则性指导意见,具体的异地高考方案,还需要各地“因地制宜”具体制定。当前,解决异地高考确实需要“因地制宜”,但对于一些重要的原则性问题,却有必要搞“一刀切”,不能把设置门槛条件的权限全部交给地方,需要适当限制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各省市的人口流入情况和高考竞争情况很不相同,解决异地高考问题所面临的矛盾复杂程度也不同,因此,适合一地的异地高考方案,并不一定适合另一地。比如,山东省的流入人口较少,高考竞争十分激烈,该省早前已公布从2014年起全面取消高考报名户籍限制的异地高考方案,可这一方案却很难在流入人口众多、高考竞争并不激烈的少数大城市实施。如果简单地取消高考报名户籍限制,少数大城市的高考报名人数很有可能成倍增加,这必然激化当地户籍人口与进城务工人员围绕高考利益的冲突,也带来其他复杂的社会问题。在这种现实环境中,国家提出各地因地制宜“确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条件,制定具体办法”,有现实合理性。
不过,鉴于解决异地高考问题的复杂性,如果国家把制订异地高考方案的权限全部交给地方政府,很有可能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是地方异地高考方案迟迟不出台;二是地方设置的异地高考门槛极高,只有极少数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才能享有异地高考的机会。为避免这两方面问题,就必须对异地高考方案出台的期限,以及各地设置的异地高考条件,提出明确的规定。
从目前的意见看,国家对地方出台异地高考方案的期限,并没有明确的“一刀切”规定,而只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原则上应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其中的“原则上”给了地方出台方案较大的弹性空间,要求“人口流入比较集中的地区则要进一步摸清底数,掌握非本地户籍人口变动和随迁子女就学等情况,抓紧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方案。”根据这一意见精神,到今年年底,可能有不少省市并不能出台具体方案,而等待异地高考矛盾突出的地区出台方案,还需要更长时间。
而对于各地如何解决异地高考问题,意见也没有 “一刀切”确定共同的方向,而是给了地方政府多个选项,包括“异地借考”。众所周知,“异地借考”只是考生在求学当地参加考试,再回到户籍所在地参加录取,这种方式多年前就已经提出,但鲜有地方实施(涉及各地的考题不同,录取率不同等现实问题),在社会讨论异地高考问题时,这一思路基本上已被否定,如今再在国家意见中提出,很有可能让地方政府回避困难有了现实的借口。异地高考应该是把“就地考试,就地录取”结合在一起加以解决,这是国家应该明确的基本原则。
对于各地设置异地高考的条件,《意见》更是把权限全部交给了地方。《意见》提出,各地“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设置条件,这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可设条件的项目。如果地方政府要求进城务工人员必须出具当地房产证(并要求要多少面积),对社保年限、连续就学年限提出很高的要求,那么,有多少人能异地高考呢?国家又拿什么去督促地方政府解决异地高考问题,检查其推进异地高考的成效呢?
解决异地高考问题,该因地制宜的需因地制宜,但不宜把权限全部交给地方,而应当对解决期限、各地方案的基本方向、异地高考的最高门槛限制,从国家层面做出“一刀切”的要求。不然,在异地高考矛盾十分突出的地方,国家的意见将很难得到落实和执行。当然,在做出这些规定的同时,国家必须为地方开放异地高考创造条件,比如切实根据异地高考人数的变化,在国家层面调整高考计划,以此平衡本地户籍人口和进城务工人员的高考利益,也打消地方开放异地高考的顾虑。
熊丙奇(上海学者)